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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亮出你自己

新聞來源:
admin
發布日期:
2007-06-05
瀏覽次數:
1807

  律師:莫讓“試用”變“白用”

 

    從藝術院校畢業後,彭虎應聘到某設計公司做設計師,合同中約定他試用期為三個月。然而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彭虎無法按照正常的朝九晚五時段上班,往往是下午四五點開始上班,熬至淩晨甚至熬通宵,經常還需要把設計稿帶回家中做。有時為了忙一個案子,一個月都沒有時間休息。

 

    試用期結束後,考慮到自己上班時間嚴重超過合同約定,彭虎向公司提出補回試用期的加班費。然而公司沒有照辦,彭虎只好請了律師,將公司告上法庭。經過法庭判決,公司最後賠償了彭虎三個月加班費共計一萬餘元。

 

    “類似設計師這種自由、靈活的工作性質,員工在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從試用期開始就對加班費等福利作出明確提示,以維護員工正當權益。”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廖治超律師提醒道。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因此,廖治超律師指出:“員工必須培養自己的維權意識,行使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並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有關勞動安全、報酬請求權的保護條款。”

 

    勞動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準,而應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

 

    “由於中國的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的傾斜,導致了許多求職者同用人單位的不對等關係,多數新員工在試用期忽略為自己爭取權益,讓‘試用期’成為‘白用期’,這是不健康的秩序。”廖治超宣導勞動者要瞭解《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提防被企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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