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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四種情形護照可辦加急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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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8-01-09
瀏覽次數:
12166

         從20071215起,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該辦法增加了許多便民利民的人性化規定。如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等4類情形的公民可以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

  《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辦理加急護照的條件,即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

  此外,近期做過整容手術的公民,可申請在護照上變更加注,而不必申請換發護照。對於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準中文拼音姓名、相貌發生較大變化等情形的公民,可以辦理變更加注。

    《管理辦法》還規定了7種情形,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即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此外,公民因妨害國()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管理辦法》增加了一次性告知義務內容,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群眾出入境申請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普通護照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另外,《管理辦法》對違法辦理護照的情節做了詳細規定。即公民在申請、換發、補發普通護照以及申請變更加注時,提交虛假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騙取普通護照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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