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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細

外僱聘用費有關規定

新聞來源:
澳門日報
發布日期:
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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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

    《聘用外地僱員法》已經在今年四月廿六日開始生效,該法對聘用外地僱員的方式、勞動合同期間、支付報酬方式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本欄亦曾就聘用外地僱員的注意事項、外地僱員的合理缺勤作出介紹。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僱主須為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聘用費,至於聘用費是多少?哪些行業可以豁免?本欄繼續為大家介紹《聘用外地僱員法》關於聘用費的規定。

    徵收聘用費的目的

    對於聘用費,可能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徵收聘用費的目的是不是要增加政府的收入?其實,徵收聘用費並不是要增加政府的收入,因應社會的情況,聘用費主要是減少企業濫用外僱配額的情況,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按照法律規定,聘用費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徵收聘用費的所得屬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用於社會保障用途,主要用作本地僱員福利開支,例如養老金、疾病津貼或失業津貼等。

    聘用費的金額及減免

    僱主需要為每名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聘用費,每人每月澳門幣二百元,但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狀況,在《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當中,亦設定了聘用費減免及豁免徵收的機制,凡從事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所規定的行業,即加工製造業的僱主,有權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即每月為一百元;另外,考慮到願意從事家務工作的本地居民較少,家務工作的外地僱員不會為僱主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引入外地家務工作僱員,亦有助釋放本地勞動力,減低本地就業市場對外地產業僱員的需求,所以,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僱主,獲豁免繳付聘用費。

    開始繳納時間

    至於聘用費何時開始繳納?是否由《聘用外地僱員法》四月二十六日生效後開始繳納?其實,開始繳納聘用費的時間,主要取決於受聘的外地僱員所持有的外地僱員身份證明文件(俗稱“藍卡”)是否在法律生效之後首次簽發或獲續期。如果受聘的外地僱員的藍卡,在四月二十六日或之後才獲首次簽發或獲續期,僱主必須為合條件的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如果已受聘的外地僱員的藍卡,在法律生效之後未到期,則僱主暫時毋須為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

    在確定何時開始為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之後,還需要留意聘用費是即月或是下月開始繳納,由於聘用費是按月計算,如果有外地僱員的藍卡是某月上旬簽發或續期,僱主要繳納當月一整月的聘用費,但如果藍卡是某月下旬簽發或續期,就不應要求僱主繳納一整月的聘用費,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法律規定,如果藍卡在某月一日至十五日的期間簽發,聘用費自該文件簽發的月份的首日起計算;如果藍卡在某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的期間簽發,聘用費自該文件簽發的月份的翌日起計算,舉例來說,某外地僱員在六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間獲簽發藍卡,僱主便要由六月份開始為該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但如果某外地僱員在六月十六日至三十日期間獲簽發藍卡,僱主只需由七月份開始為該僱員繳納聘用費。

    繳納期間

    雖然聘用費是按月計算,但聘用費並不是按月繳納,繳納的時間與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期間相同,法律規定,僱主需要在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連同一份經社會保障基金核准的憑單,繳納前一季度的聘用費,舉例來說,僱主在本年五月開始繳納聘用費,連同六月的費用,僱主在七月份要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五月及六月兩個月的聘用費。僱主如果不按指定的時間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聘用費,將按每名外地僱員罰款三百至一千元。

    另外,《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後,僱主只需為所聘用的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而毋須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法生效之前已受聘的外地僱員,僱主仍須為該等外地僱員繳納本年四月份的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由於四月份的社保供款於七月份繳納,有關的繳納憑單相信僱主已陸續收到,所以各位僱主,包括聘用外地家傭的僱主,必須於七月份內繳納有關的社保供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及第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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